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原告 林慶文 被告 廖元江
施雅玲 廖文 和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42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等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元江、施雅玲及 廖文和 涉犯偽造文書案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續字第14號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日以103年度易字第342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應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朱家毅法官張少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蓮女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