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3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23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家美國際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進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王鳳 、 廖為聖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廖王鳳、廖為聖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