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9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9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9360號債權人長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建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聖淇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聖淇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依兩造於108年1月15日簽署之creditnote(折讓單)所示,因債權人遺失債務人委託之貨物,而提供債務人新台幣(下同)270,000元之折讓(108年上半年即已全部折抵完);但兩造同時約定,若有找回貨物應依其價值退回折讓,債權人應具狀敘明:找回貨物退回折讓明細表(分別列明:找回貨物之品名、數量、價值(金額)、換算應退回折讓金額、總金額等),上開退回折讓總金額是否即為債權人主張之67,752元,若有不符,亦應說明其原因,並提出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四、債權人主張銷毀庫存費用5,108元,應提出與該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並說明該金額如何計算而得?
五、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若含稅應載明稅費金額若干)。
六、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載明請求項目、金額)。
七、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八、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九、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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