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40號
原   告 甲00000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怡川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1,39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書記官 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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