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925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四月四日下午三時十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