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9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925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四月四日下午三時十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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