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4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49號聲請人 葉賢儀 即新民當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志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