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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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尚鵬(原名:林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尚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尚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7月,於民國102年6月9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於111年1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應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本院之判斷:查聲請意旨所述,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證,而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7年7月12日,假釋後尚餘刑期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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