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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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9號原告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碧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惠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惠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萬元,應繳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5,78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