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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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登裕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登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登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04年1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0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桃簡字第4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案件接續執行。其於104年1月2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558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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