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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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催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催字第199號聲請人 許平男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聲請人為權利人之文件影本。
2、被繼承人 朱沛英 之除戶
3、完整之繼承系統表(應註明係依據○○戶政事務所提供之資料編列)。
4、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
5、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6、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7、印鑑證明。
8、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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