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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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顗珈具保人黃麒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11年度執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麒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示內容,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執行拘提報告書在卷可佐,足見受刑人確已行方不明,當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