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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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胡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5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萬7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7萬6500元。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應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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