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27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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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2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2785號債權人 鄭榮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茂開發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⑴債務人「新茂開發行銷有限公司」之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⑵請補陳債務人新茂開發行銷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抄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⑶請確認債務人新茂開發行銷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地址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