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怡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怡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怡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黃怡儒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
┌──────┬─────────┬─────────┬─────────┐│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幫助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9年6月7日前4日│99年6月18日│99年9月26日│││或5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951號│第3326號│字第1847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六簡字第250│99年度六簡字第249│99年度簡字第226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9月24日│99年9月24日│99年12月15日│││日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六簡字第250│99年度六簡字第249│99年度簡字第2266號││判決││號│號│││├──┼─────────┼─────────┼─────────┤││確定│99年10月11日│99年10月15日│100年1月4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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