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戊○○己○○丙○○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乙○○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99年度交易字第720號),經原告對其及被告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丁智慧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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