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物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63號原告 張沛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瀚霖 間請求返還物品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萬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