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746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鈺玫 被告 蔡竣名 (原名 蔡達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尚積欠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而提起本件訴訟。依原告提出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20條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本約定書當事人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已有管轄合意。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人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