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5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淑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志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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