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56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上列原告對被告 周志威 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