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48號聲請人 陳佳莉 即美德利百貨商行代理人 陳欣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嚴翠意┌──────────────────────────────────────────────────────┐│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財團法人 玄奘大 │彰化商業銀行新竹│109年1月10日│7,400元│FR0000000││││學 陳乃腕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