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81號
原   告  張銘麟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何偉斌 律師
       黃裕恆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寶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