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396號原告AD000-A10919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27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亮潔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