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17號原告 林仲載 被告 陳春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林仲戴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仲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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