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2436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玖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