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盧慧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僅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另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非要保人,裁定開始清算前兩年間亦無變更要保人紀錄,以上有債務人國稅局財產及所得資料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又查,上開保單經債務人提出相當保單解約金之金額新臺幣64,180元到院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