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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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886號聲請人 邱塗金 聲請人 林茹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郭員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之意思表示法律事務所函,經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退回,為此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法律事務所函、退回信封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適用。
三、經查,聲請人按相對人設籍地址寄送法律事務所函,經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影本附卷可憑,是相對人是否居住上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經該局函覆相對人確有於該址居住之事實,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07年7月2日中市警太分行字第1070022492號函附卷可稽,因此相對人並無實際上未居住該處,現行方不明之情形。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