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8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志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CALVERTLIMITED、GREENWAYTECHNOLOGIESCO.即英屬開曼群島商綠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魯發訓 、 楊敏霞 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2號),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56,763元(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7年5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30.222元折算,計算式:美金521,367.33元×30.222=新臺幣15,756,7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50,68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0,1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