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66號原告 羅文貴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洽輝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3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7,
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