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9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清樺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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