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14號原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黃寬亮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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