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594號債權人 傅象茂 代理人 傅承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碧 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系爭2紙本票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爲何?。
㈡補正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