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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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之部分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78號原告 林益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林益昭(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淑媛間請求返還贈與之部分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12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5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萬3,12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