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之部分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78號原告 林益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林益昭(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淑媛間請求返還贈與之部分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12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5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萬3,12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謝安青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