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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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5381號債權人 李清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見城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依債權人陳報及本院調得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債務人之住所為「花蓮縣○○鄉○○路○段○○○號」,依前開說明,應專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進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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