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晉守指定辯護人余訓格公設辯護人具保人 郭炎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3年度偵字第1268號、第2617號、第3677號、第5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炎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郭炎風因被告郭晉守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被告郭晉守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亦未獲,且具保人亦無法使其遵期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民國103年12月17日高市警湖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淑勤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