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銘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銘津因竊盜、傷害等貳拾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曾銘津因竊盜、傷害等20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