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60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祖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始契約之約定利率,如未約定僅能依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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