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學收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37號上訴人 李慎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付學收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萬3,7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8,9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具體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呂明坤法官陳玟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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