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33號上訴人即原告 范嘉和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萬榮通運有限公司因100年度勞訴字第33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為新臺幣4,247,4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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