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1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煒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七日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第一審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七日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第一審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容關於第一審判決日期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