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32號聲請人賓爵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光淳 相對人 林允澤 (原名: 林進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28號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7月8日為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3,216,000元,並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最高限額3,216,000元之動產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現因相對人不依約履行,茲對聲請人負債2,976,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汽車貸款契約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等件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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