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勞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上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范嘉和 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萬榮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亞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范嘉和是否於五年內之國定例假日及例假日均工作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指定於102年12月13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黃科瑜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劉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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