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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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10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吳劉彬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孟珊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6年6月26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25元(計算式:(8,3
60+2,802+4,650+10,000)×0.4=10,325,不含上訴人於判決
後擴張請求精神慰撫金9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