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 賴美惠 被告 陳招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1,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附表:
┌──┬────────────┬─────┬───────┬───────┐│編號│地號│占有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價額│││(苗栗縣○○鄉○○段)│(㎡)│(元/㎡)│(新臺幣)│├──┼────────────┼─────┼───────┼───────┤│1│530│59.5│500│29,750元│├──┼────────────┼─────┼───────┼───────┤│2│225│5,370│110│590,700元│├──┼────────────┼─────┼───────┼───────┤│3│227│10,540│110│1,159,400元│├──┼────────────┼─────┼───────┼───────┤│4│350│10,770│110│1,184,700元│├──┼────────────┼─────┼───────┼───────┤│5│532│370│110│40,700元│├──┼────────────┼─────┼───────┼───────┤│6│876│230│210│48,300元│├──┼────────────┼─────┼───────┼───────┤│7│896│2,180│210│457,800元│├──┼────────────┴─────┴───────┼───────┤│合計││3,511,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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