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5455號債權人新美華造漆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福助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支票應自退票日開始起算利息)。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