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八八八號、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五七二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故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本院97聲873號│(本院97聲873號││││裁定:與編號2已│裁定:與編號1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3日│96年5月20日│96年12月9日│├───────┼────────┼────────┼────────┤│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96年度毒│臺北地檢96年度毒│臺北地檢97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178號│偵字第1683號│字第4469號│├──┬────┼────────┼────────┼────────┤│最後│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易字第3016│96年度易字第2111│97年度簡字第2002││││號│號│號││├────┼────────┼────────┼────────┤││判決日期│97年2月27日│97年2月21日│97年5月23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3016│96年度易字第2111│97年度簡字第2002││決││號│號│號││├────┼────────┼────────┼────────┤││確定日期│97年3月17日│97年3月20日│97年6月20日│├──┴────┼────────┼────────┼────────┤│附註│臺北地檢97年度執│臺北地檢97年度執│臺北地檢97年度執│││字第2033號(編號│字第1963號(編號│字第4453號(編號│││1至5定執行刑)│1至5定執行刑)│1至5定執行刑)│└───────┴────────┴────────┴────────┘┌───────┬────────┬────────┐│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與編號5已定應│(與編號4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1年4月)。│├───────┼────────┼────────┤│犯罪日期│97年2月1日│97年2月1日│├───────┼────────┼────────┤│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97年度毒│臺北地檢97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081號│偵字第1081號│├──┬────┼────────┼────────┤│最後│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647│97年度訴字第647││││號│號││├────┼────────┼────────┤││判決日期│97年5月27日│97年5月2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決││2793號│2793號││├────┼────────┼────────┤││確定日期│97年7月31日│97年7月31日│├──┴────┼────────┼────────┤│附註│臺北地檢97年度執│臺北地檢97年度執│││字第5726號(編號│字第5726號(編號│││1至5定執行刑)│1至5定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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