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八七號
原告東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瑞祥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觀鎮萬象區管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捌萬捌仟伍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
玖佰陸拾貳元,折合新台幣捌仟捌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捌佰肆拾壹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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