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六○號
原告丙○○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查本件原告第一項聲明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元。第二項聲明部分係為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佰捌拾元。共計原告應繳之裁判費為新台幣壹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