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黋O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八六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一誠嬰兒用品有限公司、丙○○、丁○○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柒拾壹萬貳仟零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玖仟零肆拾壹元,折合新台幣伍萬柒仟壹佰貳拾叁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柒仟零柒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媛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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