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海商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海商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海商字第五八號
原告佰龍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朕興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