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明珠
法官洪于智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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